刘某某
陈伟(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梅某
高某
郝大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
被告高某。
被告郝大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梅某、高某、郝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梅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郝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有担保借款合同、收条及银行转账明细证明;且被告梅某对借款事实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偿还的民事责任。借款时被告梅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高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担保借款合同证明郝大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
二、被告高某与被告郝大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及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被告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9800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有担保借款合同、收条及银行转账明细证明;且被告梅某对借款事实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偿还的民事责任。借款时被告梅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高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担保借款合同证明郝大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
二、被告高某与被告郝大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及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被告梅某负担。
审判长:李文环
书记员:王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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