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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贺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晓葵、罗元庆,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以原、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廖志方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书记员: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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