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吴春江、郝珊珊,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1962年6月22日,汉族,冀C×××××宝马牌小型轿车车主,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6月4日,满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浦文达,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地址: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都阳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745420333H。
负责人李金和,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维、王建强,该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李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70元(原告已预交2,13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庆
书记员: 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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