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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梁某某
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诉被告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原告刘某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鄂03民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12月19日,原告刘某以其准备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4.69元,减半收取1862.35元,由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4.69元,减半收取1862.35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长:柏自奎
审判员:吴燕
审判员:李胜安

书记员:梁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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