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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创兴。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扬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其副本等,本院依法对其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葛惠萍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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