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王庆元(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宜昌绿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庆元,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绿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潮,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鄢家沱村。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宜昌绿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昌绿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及以前的公司会计账簿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某以其位于宜昌市西陵金家台党校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宜昌绿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及以前的公司会计账簿,并交由被申请人宜昌绿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予以保管。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宜昌绿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及以前的公司会计账簿,并交由被申请人宜昌绿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予以保管。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审判长:郑兰武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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