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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万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万某某
吴某某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
被告吴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孙航,被告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万某某在诉讼中认可实际借款是100000元,利息为月息35‰。被告万某某应以实际借款额10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对于约定利率因超过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该债务在被告万某某、吴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离婚时虽对债权债务分割,但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应由两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吴某某拒不到庭应诉,未提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抗辩,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100000元,并从2013年1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675元,由被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万某某在诉讼中认可实际借款是100000元,利息为月息35‰。被告万某某应以实际借款额10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对于约定利率因超过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该债务在被告万某某、吴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离婚时虽对债权债务分割,但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应由两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吴某某拒不到庭应诉,未提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抗辩,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100000元,并从2013年1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675元,由被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长:邓双跃

书记员: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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