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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其成等四人与黄某某等7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其成
李杰锋(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
沈大凤
陈是碧
刘思铌
黄某某
周其成
易前卫
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襄阳市昊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
陈新武
利川市远征汽车运业有限公司
武汉星明达物流有限公司
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
武汉平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陈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其成。
原告沈大凤。
原告陈是碧。
原告刘思铌。
法定代理人陈是碧(系刘思铌之母)。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杰锋,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其成(系黄某某亲家)。
被告易前卫。
委托代理人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昊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晓峰,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武(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告利川市远征汽车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辉伦,总经理。
被告武汉星明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金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平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成、沈大凤、陈是碧、刘思铌诉被告黄某某、易前卫、襄阳市昊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利川市远征汽车运业有限公司、武汉星明达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平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其成、沈大凤、陈是碧、刘思铌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其成、沈大凤、陈是碧、刘思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其成、沈大凤、陈是碧、刘思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免予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刘其成、沈大凤、陈是碧、刘思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其成、沈大凤、陈是碧、刘思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免予缴纳。

审判长:靳永辉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石英雄

书记员: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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