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曾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宋益民
书记员: 郑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