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告:上海沃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贺小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屹,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沃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告于2019年5月5日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要求予以赔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等待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理赔结果,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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