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经商。
诉讼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经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娟娟,无业。系李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骏豪。系李某之子。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邓娟娟、李骏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73元减半收取7086.5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汛 审判员 彭 娟 审判员 蒋家鹏
书记员: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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