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康,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历丙发,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被告:陈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江,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陈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倪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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