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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胡某某、陈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康,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历丙发,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被告:陈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江,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陈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倪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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