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圆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由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宋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广州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东环街番禹大道537号番禹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70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817048-4。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曾德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三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雄,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广州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蔡某某、被告曾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三被告正在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40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健
书记员: 杨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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