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诉讼代理人:陈希同,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王振江,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某偿还原告刘某某货款23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高某承担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给付原告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付5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再交付5000元。如果被告逾期不给付,被告要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届时原告将一并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茹
书记员:张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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