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计
刘彦辰
师斌华(元氏县槐阳镇法律服务所)
刘某粉
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杨英均
灵某某福某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灵某某通远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
原告刘某计。
委托代理人刘彦辰,住元氏县赵同乡毛遗村。
委托代理人师斌华,元氏县槐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粉。
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英均,住石家庄市灵某某狗台乡北狗台村。
被告灵某某福某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被告灵某某通远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石家庄市灵某某南寨乡青廉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
营业场所:石家庄市灵某某灵某镇人民西路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计、刘某粉诉被告黄某某、灵某某福某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灵某某通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计、刘某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计、刘某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刘某计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计、刘某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刘某计负担。
审判长:于明川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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