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张某某市住宅公司职员,住张某某市高新区。
被告张某某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申红,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负责人李晓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东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苑仲平 人民陪审员 温许成 人民陪审员 梁凤伟
书记员: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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