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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张某某市住宅公司职员,住张某某市高新区。
被告张某某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申红,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负责人李晓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东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苑仲平 人民陪审员  温许成 人民陪审员  梁凤伟

书记员: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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