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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松柏(大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徐某某
刘婷(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刘松柏,大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刘婷,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帮增

书记员:董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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