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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州与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兰州
司维(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郭某
高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佟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兰州,无业。
委托代理人:司维,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曾用名:郭齐),无业。
法定代理人:郭泽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高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刘兰州诉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州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兰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兰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元,由原告刘兰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兰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兰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元,由原告刘兰州负担。

审判长:郑赵靖

书记员: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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