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全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市(系鹿泉市顺通建材运销中心的经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石亚陶、董建友,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刘全顺与被告李某某为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全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全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全顺负担。
审判员 杨玉国
书记员:杨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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