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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许朝华,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月19日,本院收到刘全军的反诉状。反诉人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朱秀格、杨瑞琴、杨继免、杨大松支付车辆维修费12000元(最终以鉴定意见为准);2、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杨溃兰系被反诉人朱秀格之夫,杨瑞琴、杨继免、杨大松之父。2016年11月15日,杨溃兰与刘全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反诉人驾驶的冀T×××××号车辆损坏、杨溃兰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杨溃兰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反诉人车辆修复预计费用为12000元。各被反诉人系杨溃兰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人提出的反诉应与本诉之间存在关联性,具体表现为两者应为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受理的本诉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侵权纠纷;而反诉人所列的反诉被告系死者杨溃兰的近亲属,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继承纠纷,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反诉人提起的反诉不符合反诉条件,故对其反诉不予受理,反诉人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反诉人刘全军提出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娇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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