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吉河北铁选厂。
负责人:关治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涞源县吉河北铁选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玉来 审 判 员 高洪雨 代理审判员 闫俊敏
书记员: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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