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明,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西安区西小三条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东旭,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宏伟、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00元,减半收取计81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吕彦君
审判员 孙媛媛
审判员 李 坤
书记员:夏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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