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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宋某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原告刘某某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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