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上海毓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微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易萌,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毓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鑫,总经理。
  被告:上海微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洁华,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东,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毓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微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彪

书记员:叶  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