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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克山,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阳,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147号。
主要负责人:陈会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均川镇支行。住所地:随县均川镇水晶路38号。
主要负责人:刘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员工。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1、刘克山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继续履行的是发放剩余的贷款73万元。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为邮政银行随县支行在原告刘克山偿还下余借款27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应继续与原告刘克山共同履行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判决结果不是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判非所请。2、责任认定不当。双方虽约定了贷款发放方式为委托支付形式,刘克山在贷款过程中无违约行为,邮政银行随县支行将发放到刘克山账户的款项支付至王克奇账户,存在过错。一审认定由刘克山承担主要责任不妥。3、刘克山的损失认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克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9元、1575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吕丹丹

书记员:王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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