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庆儒(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
曾春兰(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
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3月24日出,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儒,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3号中审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4元,减半收取272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4元,减半收取272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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