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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宜都市财政局、宜都市财政局陆某财政所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绍双,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宜都市财政局,住所地宜都市陆某城河大道37号。法定代表人:廖贤才,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容,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都市财政局陆某财政所,住所地宜都市陆某长江大道3号。负责人:周雄,该所所长。第三人:邓启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宜都市财政局、被告宜都市财政局陆某财政所、第三人邓启桂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姚洪涛

书记员:江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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