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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杨东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代理人任洪伟,男,系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东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洪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男,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东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00元,减半收取计1268.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金慧超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人民陪审员  杨国峰

书记员:韩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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