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某
赵青松
李鹏(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龚源(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
孙圳
原告刘光某,自由职业。
被告赵青松,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鹏,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源,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西段。
负责人李进山,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员工。
原告刘光某诉被告赵青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光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刘光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刘光某负担。
审判长:胡丹
书记员:王琼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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