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光某。
委托代理人吴兴云,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沙洋县五里装卸运输公司,住所地五里铺镇207国道。
被告沙洋县五里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沙洋县五里铺镇。
原告刘光某为与被告沙洋县五里装卸运输公司、沙洋县五里铺镇人民政府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被告沙洋县五里装卸运输公司在2000年已变更为沙洋县五里装卸米厂,需重新确定被诉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文飞 审 判 员 孙艳青 人民陪审员 王文华
书记员:易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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