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陈州(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
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州,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戴虎,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西村1002号。
法定代表人:祝军,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3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3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传平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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