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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陈州(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
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州,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戴虎,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西村1002号。
法定代表人:祝军,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平安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3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3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传平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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