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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某某、李华进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李华进
张佳胜(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捍东(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彭飞(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浏阳市飞鹰烟花有限公司
浏阳市飞鹰礼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何宝雄(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曾用名孙晓红),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进,个体工商户,系孙某某之夫。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张佳胜,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电工。
委托代理人:刘捍东,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飞,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飞鹰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礼花路礼花山庄46栋。
法定代表人:黄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飞鹰礼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坪山村。
法定代表人:黄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何宝雄,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李华进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浏阳市飞鹰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烟花公司)、被上诉人浏阳市飞鹰礼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烟花制造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华进及孙某某、李华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佳胜,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捍东、彭飞,被上诉人浏阳烟花公司、浏阳烟花制造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宝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上列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任何一方选择为被告起诉的权利,当消费者选择向生产者或是销售者任何一方起诉时,被告应当先行赔偿。虽然刘某某既起诉了销售者,又起诉了产品外包装明示的生产者浏阳烟花制造公司,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的生产者系浏阳烟花制造公司,因此作为销售者的孙某某、李华进应对刘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孙某某、李华进举证认为案外人陈道汉系其上游的供货商,孙某某、李华进应当免责的观点亦不能成立,因为刘某某与陈道汉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刘某某没有依法被牵连到孙某某、李华进上游供货商的程序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孙某某、李华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上列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任何一方选择为被告起诉的权利,当消费者选择向生产者或是销售者任何一方起诉时,被告应当先行赔偿。虽然刘某某既起诉了销售者,又起诉了产品外包装明示的生产者浏阳烟花制造公司,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的生产者系浏阳烟花制造公司,因此作为销售者的孙某某、李华进应对刘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孙某某、李华进举证认为案外人陈道汉系其上游的供货商,孙某某、李华进应当免责的观点亦不能成立,因为刘某某与陈道汉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刘某某没有依法被牵连到孙某某、李华进上游供货商的程序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孙某某、李华进负担。

审判长:吴宏琼
审判员:李丹
审判员:张宙飞

书记员:胡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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