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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明与随州市添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明,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家国(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添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宏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宋达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凯(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光明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添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添祥物业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随州邮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峻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耀、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光明的委托代理人吴家国,被上诉人添祥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潘宏成、随州邮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 峻 审判员 李小辉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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