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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罗田县大崎乡中心学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金炳山(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
罗田县大崎乡中心学校
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炳山,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田县大崎乡中心学校。地址:大崎乡李婆墩街。
负责人熊建平,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田县大崎乡中心学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土地出现了两个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只有待有关部门对该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核定,确定真正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后,才能作出处理。故原告可依法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土地出现了两个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只有待有关部门对该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核定,确定真正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后,才能作出处理。故原告可依法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丁传兵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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