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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赵永华、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彦平(河北石家庄桥西凯佳法律服务所)
赵永华
刘韶强(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苗立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李雷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刘阳
李礼晨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彦平,石家庄市桥西凯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永华。
委托代理人刘韶强,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立新、李雷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李礼晨,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永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红艳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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