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刘某
敖某某
李毅(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敖强胜
敖远照
原告刘某某。
原告刘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为上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敖某某。
被告敖强胜。
被告敖远照。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毅,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原告刘某某、刘某诉被告敖某某、敖强胜、敖远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可能进行和解为由请求中止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裁定中止诉讼。2015年5月12日,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本案恢复审理,原告并于当日以本案争议工程已竣工、三被告已停止侵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刘某某、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刘某某、刘某负担。
审判长:王大国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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