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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玉红,系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英,系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港闸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冬晶

书记员:于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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