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岳胜
刘洪秀
岳国成
郑某某
谢国利
唐山市丰南瑞通运输有限公司
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
田立军
原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岳胜,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洪秀。
委托代理人岳国成。
被告郑某某。
被告谢国利。
被告唐山市丰南瑞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古庄。
法定代表人刘全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青年路口132号。
负责人董怀瑞,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立军,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岳胜与被告郑某某、谢国利、唐山市丰南瑞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岳胜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岳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岳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岳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岳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岳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岳胜负担。
审判长:张国强
书记员: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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