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冰,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代: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庚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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