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男,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樊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密成
书记员:王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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