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武汉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张朝辉(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武汉铁路局
武汉格林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朝辉,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铁路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汪亚平,局长。
第三人:武汉格林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43号华工理工大学科技大厦4层8室。
法定代理人:罗洪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武汉格林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武汉格林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武汉格林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武汉格林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徐倩

书记员:胡飞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