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桂生,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计20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韩 晶 人民陪审员 徐天瑶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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