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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周某1、周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格非,男,中国农业银行阜平县支行职员,由阜平县北果园乡卞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周某1母亲),女,住阜平县。
被告:周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周某2母亲),女,住阜平县。
被告:赵伟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被告:王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赵伟星、王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格非、被告周某1、周某2的法定代理人赵某、被告赵伟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1、周某2因事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某1、周某2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被告赵伟星、王鼎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被告周某1、周某2的父亲周进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周进于2017年8月1日因病去世,其遗产留有房屋一套,位于阜平县,房产证号阜房权证阜平镇字第××号。周进去世,被告周某1、周某2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周进的财产,同时应当承担和偿还周进的债务。被告赵伟星、王鼎作为保证人,应当对周进的遗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某1、周某2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说的,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没异议。虽然是被告周某1、周某2父亲周进的债务,但二被告尚未成年,无力支付。
赵伟星辩称,对原告的起诉和提交的借条没有说的,周进向原告借钱时说是干工程,让我和王鼎做的担保借的原告的钱,借钱时周进和王鼎是一个单位的,我和周进以前是一个单位的。
王鼎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称,周进生前是向原告借款4万元,赵伟星、王鼎签字,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人,但周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某1、周某2应当依法先行偿还周进的遗留债务,周某1、周某2不能偿还时,担保人再承担连带代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0日,周进向原告刘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借款人:周进,担保人赵伟星、王鼎”。
另查明周进已去世,被告周某1、周某2系其法定继承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某主张周进向其借款4万元,并提供了由周进出具的借条一张,主张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周进已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某1、周某2继承了周进的财产,应当偿还该债务。二被告法定代理人赵某对周进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其虽在庭审中辩称周某1、周某2尚未成年,无力支付该债务,但不能否定周某1、周某2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周进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周进应当偿还的债务。同时担保人赵伟星、王鼎亦予以对原告主张的周进借款并由其二人提供担保的事实认可。故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周某1、周某2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赵伟星、王鼎在担保人一处签名作为周进向刘某借款的保证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的范围,赵伟星、王鼎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在本案中涉及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周某1、周某2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赵伟星、王鼎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1、周某2在继承周进的遗产范围内对周进欠原告刘某的4万元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赵伟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周某1、周某2、赵伟星、王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胜玉

书记员: 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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