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系刘某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高力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会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因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曹彦丰
书记员:赵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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