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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修某、刘某某等与张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修某,男,生于1948年3月1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49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明,男,生于1966年9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菊,女,生于1966年6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权,男,生于1948年3月1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庚,男,生于1949年7月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平,男,生于1954年3月1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梅,女,生于1988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成,男,生于1946年1月1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桂,女,生于1938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英,女,生于1933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川,男,生于1962年7月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王祖云,男,生于1955年3月1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珍,女,生于1966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德,男,生于1946年3月1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刘修平,男,生于1943年9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茅田乡小茅田村四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刘修林,男,生于1961年7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江少雄,男,生于1974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长梁乡天生桥社区十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述原告共计十八人,以下简称刘修某等十八原告。
原告诉讼代表人:刘修某,即本案原告刘修某。
原告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即本案原告刘某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成(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被告:肖大春,女,生于1966年3月2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能斌(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见成,男,生于1973年3月23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系被告张某某胞弟。

刘修某等十八原告诉被告张某某、肖大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刘修某等十八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原告主体身份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修某等十八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修某等十八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刘修某等十八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正兆 审 判 员  刘国儒 人民陪审员  万晓娟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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