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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齐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修成(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齐芝,农民。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齐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于兵

书记员:李妍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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