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文振,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清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志
书记员: 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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