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住山西省浑源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某支公司,住所地怀某某。负责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德先,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闫俊敏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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