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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国、张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保国
张某
高雷(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王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韩铁套
黄某某
刘庆华
刘立涛
刘江甫
河北园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原告刘保国。
原告张某,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雷、王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铁套。
被告黄某某。
第三人刘庆华。
第三人刘立涛。
第三人刘江甫。
第三人河北园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李鹏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保国、张某与被告韩铁套、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望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裁定。原告刘保国、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保民四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望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保国、张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并申请追加刘庆华、刘立涛、刘江甫、河北园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原告刘保国、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铁套、黄某某,第三人刘庆华、刘立涛、刘江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与二原告联系砂石料的人不是被告韩铁套,给二原告出具收料收据的人不是被告韩铁套,给二原告结算的人不是被告韩铁套,被告韩铁套也未与二原告签订砂石料买卖合同,从未直接向二原告付过砂石料款,故二原告与被告韩铁套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原告明确承认被告黄某某是雇员,不应承担责任。对于二原告诉请被告韩铁套、黄某某给付砂石料款195000元和同期借款利息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诉请第三人刘庆华、刘立涛、刘江甫、河北园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不应予支持。
二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法律关系混乱,自相矛盾颇多。一、依照被告韩铁套提供的协议书,认定被告韩铁套是是望都县固店镇北合村村内公路工程承包人,该协议书载明的承包人是韩铁套、韩香为、赵京民三个人,且该协议书显示已包给刘江甫、刘庆华、刘立涛三人送砂石料。二、二原告即起诉被告黄某某,请求给付砂石料款,又承认被告黄某某不应承担责任。三、二原告一方面认定河北园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是望都县固店镇北合村村内公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二次到其项目部聚众要款,却又将其追加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四、二原告承认与其联系和结算的人是刘庆华、刘江甫等人,被告韩铁套不与其结帐,却将刘庆华、刘江甫等人列为第三人。
关于给被告黄某某送达手续被退回问题,被告黄某某在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未通知法院已经变更了地址和电话,相关手续虽被邮局退回,依法亦应认定已经送达;关于给第三人河北园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手续被退回问题,本院按照二原告起诉的地址送达未果,二原告不能提供其他地址,责任在二原告。关于6000元的同期借款利息问题,二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其主张,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保国、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原告刘保国、张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与二原告联系砂石料的人不是被告韩铁套,给二原告出具收料收据的人不是被告韩铁套,给二原告结算的人不是被告韩铁套,被告韩铁套也未与二原告签订砂石料买卖合同,从未直接向二原告付过砂石料款,故二原告与被告韩铁套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原告明确承认被告黄某某是雇员,不应承担责任。对于二原告诉请被告韩铁套、黄某某给付砂石料款195000元和同期借款利息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诉请第三人刘庆华、刘立涛、刘江甫、河北园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不应予支持。
二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法律关系混乱,自相矛盾颇多。一、依照被告韩铁套提供的协议书,认定被告韩铁套是是望都县固店镇北合村村内公路工程承包人,该协议书载明的承包人是韩铁套、韩香为、赵京民三个人,且该协议书显示已包给刘江甫、刘庆华、刘立涛三人送砂石料。二、二原告即起诉被告黄某某,请求给付砂石料款,又承认被告黄某某不应承担责任。三、二原告一方面认定河北园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是望都县固店镇北合村村内公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二次到其项目部聚众要款,却又将其追加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四、二原告承认与其联系和结算的人是刘庆华、刘江甫等人,被告韩铁套不与其结帐,却将刘庆华、刘江甫等人列为第三人。
关于给被告黄某某送达手续被退回问题,被告黄某某在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未通知法院已经变更了地址和电话,相关手续虽被邮局退回,依法亦应认定已经送达;关于给第三人河北园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手续被退回问题,本院按照二原告起诉的地址送达未果,二原告不能提供其他地址,责任在二原告。关于6000元的同期借款利息问题,二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其主张,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保国、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原告刘保国、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桑占全
审判员:刘进平
审判员:曹巧玲

书记员:张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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