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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刘小洋、刘某与曹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原告刘某,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人
原告刘小洋,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人
原告刘某,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彦军,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封国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玉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强,定州市小油村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刘小洋,刘某诉被告曹玉某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刘小洋,刘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刘小洋,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刘某某,刘某,刘小洋,刘某负担。

审判长 张淑惠
审判员 刘罗扣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 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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